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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588号

李和平与贺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万镇镇人,农民。被执行人贺振国,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3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振国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和平借款本金8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4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0460元由被执行人贺振国负担。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解光勤

审判员  刘文甫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