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何少军,男,汉族,农民。被告薛成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少军诉被告薛成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少军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虞名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
何少军与薛成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何少军,男,汉族,农民。被告薛成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少军诉被告薛成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少军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虞名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