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2号

何少军与薛成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何少军,薛成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何少军,男,汉族,农民。被告薛成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少军诉被告薛成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少军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虞名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