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张连君。
被告:张花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君与被告张花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君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连君负担。
审判员 程汉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
张连君与张花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张连君。
被告:张花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君与被告张花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君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连君负担。
审判员 程汉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