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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12号

张连君与张花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连君,张花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张连君。

被告:张花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君与被告张花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君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连君负担。

审判员  程汉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