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877号
原告:李小红,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
被告:张治国,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诉被告张治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红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红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红负担。
审 判 长 陈楫彬
审 判 员 王怀军
人民陪审员 朱金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阮新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