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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877号

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小红,张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877号

原告:李小红,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

被告:张治国,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诉被告张治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红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红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红负担。

审 判 长  陈楫彬

审 判 员  王怀军

人民陪审员  朱金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阮新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