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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188号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