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海波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