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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催字第54号

上海梦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上海梦聪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芙民催字第54号申请人上海梦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法定代表人李辉。申请人上海梦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一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30600051/20819529,面额为50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南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广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1日。申请人上海梦聪商贸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上海梦聪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梦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宜

审 判 员 肖 涌

代理

审判员 杨 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章大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