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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61号

潘远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远连,彭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潘远连。被执行人彭惠明。申请执行人潘远连与被执行人彭惠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9)陂李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本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4072.30元。申请执行人潘远连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计人民币75412.3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彭惠明已给付人民币697.56元。现被执行人彭惠明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远连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惠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鲁相阶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远连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惠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潘远连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陂李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审判员  吴京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