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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46号

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远康、王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远康,王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22294836-6。法定代表人唐正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来宝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左远康,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被告王天军,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巴山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左远康、王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0日以被告左远明外出去向不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左远康、王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七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延安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成乃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