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1号申请人张清敏,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范茂丰,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执行(2013)镇民初字第214号张清敏与范茂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范茂丰之兄范随丰代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440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世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