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宫士祥,男,1946年5月24日生,。被告吴文红,女,1967年5月24日生,。被告扬州市金贝特汽车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业园张纲配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士祥诉被告吴文红、扬州市金贝特汽车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宫士祥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士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袁 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