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993号
原告:郭松祥。
被告:戚焕达。
被告:朱新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松祥与被告戚焕达、朱新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松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楼 榕 来源:百度“”
郭松祥与戚焕达、朱新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993号
原告:郭松祥。
被告:戚焕达。
被告:朱新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松祥与被告戚焕达、朱新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松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楼 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