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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993号

郭松祥与戚焕达、朱新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松祥,戚焕达,朱新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993号

原告:郭松祥。

被告:戚焕达。

被告:朱新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松祥与被告戚焕达、朱新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松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楼 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