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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4305号

申请执行人杜溪水与被执行人林秀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溪水,林秀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4305号申请执行人杜溪水,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秀砚,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人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林峥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关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