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沛大商初字第00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负责人曹希军,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可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信贷部经理。被告赵西省,男,1975年12月14日生。被告张宪梅,女,1978年2月18日生。被告曹纪兵,男,1976年11月18日生。被告姜秀翠,女,1976年1月24日生。被告曹纪生,男,1981年9月18日生。被告张翠翠,女,1983年8月8日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诉被告赵西省、曹纪兵、姜秀翠、曹纪生、张翠翠、张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可伟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诉称,2012年2月20日,六被告结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联保承诺书,承诺:本小组任一成员与原告形成的债务,其他成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2年4月9日,被告赵西省经曹纪生、曹纪兵担保,以种植为由,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4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9.84%,逾期利息为年息14.76%。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赵西省偿还部分本息,尚欠借款47876.51元及利息。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876.51元,利息538.71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6月20日),合计48415.22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之日。六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为“联保承诺书”、“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各一份。因六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六被告结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联保承诺书,承诺:本小组任一成员与原告形成的债务,其他成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2年4月9日,被告赵西省经被告曹纪生、曹纪兵担保,以种植为由,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4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9.84%,逾期利息为年息14.76%。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赵西省偿还部分本息,尚欠借款本金47876.51元及利息,经追要未还,其余五被告未履行保证义务。
本院认为,六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
原告与被告赵西省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赵西省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按约定承担逾期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赵西省偿还借款本息主张予以支持。六被告承诺,本小组任一成员与原告形成的债务,其他成员提供连带保证,因此,曹纪兵、姜秀翠、曹纪生、张翠翠、张宪梅应对被告赵西省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西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借款本金47876.51元及利息538.71元(截至2013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47876.5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76%自2013年6月2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二、被告曹纪兵、姜秀翠、曹纪生、张翠翠、张宪梅对赵西省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六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永水
审 判 员 马正允
人民陪审员 蔡敬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含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