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45号罪犯周传富,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7)江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传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1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传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传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5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传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传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