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贺诗昌,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张戈,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张兴久,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张国文,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诗昌诉被告张戈、张兴久、张国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00元减半收取12600.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丽娜
审 判 员 陈 福
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