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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86号

刘昌友爆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86号罪犯刘昌友,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2006)筠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昌友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昌友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昌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223.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昌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昌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