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65号罪犯刘杰,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1日作出(2000)川刑一终字第66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杰犯抢劫罪、抢劫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2002年10月12日、2005年5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4月、2010年1月、2012年2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杰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杰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18.9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