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10号罪犯何学海,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46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何学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学海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学海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2.3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学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学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