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州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祁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案款1500元。案款已全部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王世武
代理
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