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黄景德。
委托代理人:王青尚。
委托代理人:李学雨。
被告:陈启兴。
被告:陈思来。
被告:陶大省。上列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林华爽。上列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林佳云。
被告:潘永森。
被告:王哲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德与被告陈启兴、陈思来、陶大省、潘永森、王哲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0元,由黄景德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中
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
人民陪审员 毛君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