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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849号

黄景德与陈启兴、陈思来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景德,陈启兴,陈思来,陶大省,潘永森,王哲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黄景德。

委托代理人:王青尚。

委托代理人:李学雨。

被告:陈启兴。

被告:陈思来。

被告:陶大省。上列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林华爽。上列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林佳云。

被告:潘永森。

被告:王哲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德与被告陈启兴、陈思来、陶大省、潘永森、王哲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0元,由黄景德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中

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

人民陪审员  毛君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