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70号罪犯徐孝其,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泸泸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孝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1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孝其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孝其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233.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孝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孝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