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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70号

王仲坤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70号罪犯王仲坤,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9日作出(2003)川刑复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仲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19日、2008年6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0月、2012年4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仲坤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王仲坤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57.5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仲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仲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