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再终字第56号
上诉人(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俭寒。
被
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周里社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3609883-X,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周里社区。
法定代表人:艾启斌,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周里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令勇,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俭寒因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周里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俭寒又以双方当事人已于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俭寒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俭寒撤回上诉,双方均按(2013)江宁商再初字第1号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志中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