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行初字第00285号原告谭从礼。委托代理人张高易,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郭中,局长。委托代理人汪雪,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亚清,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尚上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长生。
原告谭从礼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社会保险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谭从礼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从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依德
代理
审判员 邓 斌
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