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期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智。
上诉人刘期玲因与被上诉人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期玲因与被上诉人孔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期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期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刘期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庆
审 判 员 裴运栋
代理
审判员 费 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