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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1766号

刘期玲与孔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期玲,孔俊,刘成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期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智。

上诉人刘期玲因与被上诉人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期玲因与被上诉人孔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期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期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刘期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庆

审 判 员  裴运栋

代理

审判员  费 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