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3431号原告董献华。原告王胜彬。被告河南省鼎鑫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寇伟刚(特别授权),河南省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星。被告张国胜。委托代理人寇伟刚(特别授权),河南省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献华、王胜彬诉被告河南省鼎鑫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张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献华、王胜彬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献华、王胜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献华、王胜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33元,由原告董献华、王胜彬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祝青
代理
审判员 马丽
人民陪审员 黄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