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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3431号

原告董献华、王胜彬与被告河南省鼎鑫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张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献华,王胜彬,河南省鼎鑫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张国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3431号原告董献华。原告王胜彬。被告河南省鼎鑫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寇伟刚(特别授权),河南省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星。被告张国胜。委托代理人寇伟刚(特别授权),河南省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献华、王胜彬诉被告河南省鼎鑫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张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献华、王胜彬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献华、王胜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献华、王胜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33元,由原告董献华、王胜彬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祝青

代理

审判员  马丽

人民陪审员  黄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