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陆河县城人民中路93号。法定代表人罗方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史宁,该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茂栋,该社办事员。被告叶燕飞,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被告罗石崇,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燕飞、罗石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7日以纠纷已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世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丽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