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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88号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燕飞、罗石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燕飞,罗石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陆河县城人民中路93号。法定代表人罗方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史宁,该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茂栋,该社办事员。被告叶燕飞,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被告罗石崇,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燕飞、罗石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7日以纠纷已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世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丽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