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大。委托代理人罗渭。委托代理人徐登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爱芳。
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83元(已减半),由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桦
审判员 陈旻尔
审判员 杜月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