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820号原告重庆市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韧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永,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赵卫星。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志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6元,由原告重庆市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