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戚义,男,汉族,1964年9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涛,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桂花,女,汉族,1969年4月6日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春林,男,回族,1958年9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万瑞云,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生。
上诉人戚义、张桂花因与被上诉人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戚义的委托代理人余涛,上诉人张桂花,被上诉人杨春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万瑞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退还给上诉人戚义、张桂花。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崔仁海
代理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