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69-1号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中玲。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陈刚。被告胡文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胡文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楼煜波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