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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69-1号

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刚、胡文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刚,胡文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69-1号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中玲。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陈刚。被告胡文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胡文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楼煜波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