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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69号

盟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盟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69号原告盟某,女。委托代理人邓安章、陈建国,重庆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男。委托代理人龚春江,重庆市仁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盟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盟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盟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曾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柳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