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7054号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源小区EF幢2—2—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839—9。法定代表人陈德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粟亚玲,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粟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侯受敏
人民陪审员 孙邦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