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徐民监字第0003号

张海与江苏省睢宁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省睢宁高级中学,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监字第0003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省睢宁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培云。

委托代理人:熊运栋。

委托代理人:谢XX。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又名张大海)。

委托代理人:赵从秀。张海与江苏省睢宁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睢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江苏省睢宁高级中学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徐民终字第06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刘贵春对该案提出申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徐作云

审判员 刘 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