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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终字第4907号

邓×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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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终字第490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男,23岁(1990年5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388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五千元。原审被告��邓×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邓×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邓×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23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之愉

代理

审判员  吴 迪

代理

审判员  杨 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妍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