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9133号原告汪涛,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燕,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妙灵,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涛诉被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涛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汪涛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周绍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