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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湾民初字第515号

陈森富、侯春林与被告胡江平、游学平、瞿加全、刘琴、张威、何俊文、乐山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森富,侯春林,胡江平,游学平,乐山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瞿加全,刘琴,张威,何俊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