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洪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如香。
上诉人张伟、汪洪桂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张伟、汪洪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周向前
代理
审判员 王素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