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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2560号

张伟,汪洪桂与徐如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伟,汪洪桂,徐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洪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如香。

上诉人张伟、汪洪桂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张伟、汪洪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周向前

代理

审判员  王素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