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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3741号

孙萍与胡全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胡全弟,孙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全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萍。委托代理人徐武胜。上诉人胡全弟与被上诉人孙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秦红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胡全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全弟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全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全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胡全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 欣

代理

审判员 钱发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