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卞爱玲,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建民,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东省,男,1970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爱玲诉被告吕东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爱玲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爱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爱玲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审 判 员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贾小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