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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944号

卞爱玲与吕东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卞爱玲,吕东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卞爱玲,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建民,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东省,男,1970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爱玲诉被告吕东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爱玲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爱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爱玲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审 判 员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贾小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