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728号原告段XX。委托代理人罗显明,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XX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段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鄢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