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651号原告王厚清。委托代理人柳志新。委托代理人周紫柔。被告徐均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厚清与被告徐均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厚清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厚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厚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交纳735元,由原告王厚清负担。
审 判 长 余正善
代理
审判员 艾记全
人民陪审员 王 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