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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法民初字第03651号

王厚清与徐均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厚清,徐均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651号原告王厚清。委托代理人柳志新。委托代理人周紫柔。被告徐均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厚清与被告徐均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厚清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厚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厚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交纳735元,由原告王厚清负担。

审 判 长  余正善

代理

审判员  艾记全

人民陪审员  王 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