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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276号

苏小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小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276号罪犯苏小锋,又名苏剑锋,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黔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小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不服上诉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渝四中法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苏小锋的刑事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以罪犯苏小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苏小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小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心平

审 判 员  杨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