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843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王 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