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40号
原告:张月光。
委托代理人:蔡水鑫、王斌。
被告:蔡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光与被告蔡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月光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月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龙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