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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240号

张月光与蔡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月光,蔡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40号

原告:张月光。

委托代理人:蔡水鑫、王斌。

被告:蔡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光与被告蔡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月光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月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龙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