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4015号
原告:XX。
被告:陈海旗。
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海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仁 微信公众号“”
XX与陈海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4015号
原告:XX。
被告:陈海旗。
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海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