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宁民初字第2219号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家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家朝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2219号

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建平。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

委托代理人:杨丽英。

被告:王家朝。

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朝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家朝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3104.16元、日常维修费517.36元,合计3621.52元。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毛亚琼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平、杨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王家朝拖欠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3104.16元、日常维修费517.36元,合计3621.52元的事实清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家朝应支付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3104.16元、日常维修费517.36元,合计3621.5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王家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被告王家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毛亚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赖建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