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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刑一初字第84号

苏后训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苏后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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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金刑一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后训,绰号“开心”,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5月20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余卉,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后训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邬海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后训及辩护人余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10月17日晚,苏厚坤(已判刑)���义乌市佛堂镇幻影迪吧与“威力”(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劝解,但“威力”扬言要殴打苏厚坤。次日19时许,苏厚坤纠集被告人苏后训及王卫、王远、李述禹、许思帅、杨时进、吉学光、吴雄(均已判刑)等人,准备了木棍,与“威力”及其纠集的被害人柏小飞(已判刑)、被害人秦广峰(已死亡)等人,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溜冰场附近的台球室附近互殴。期间,苏后训与苏厚坤、王卫、王远等人持木棍、石块等物将逃至路边的秦广峰打倒在地,又返回台球室持棍将柏小飞打倒在地。后苏后训等人逃离现场,秦广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广峰系被他人用钝性工具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术后合并肺部感染死亡;被害人柏小飞系外伤致头部损伤构成重伤。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苏后训在贵州省大方县兴隆乡石板村���瓦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后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苏后训辩称,其未前去打对方倒在人行道上的人,只是打了对方倒在台球桌边上的人两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苏后训虽打过被害人,但无证据证明苏后训打过被害人头部;2、主观恶性小,与其他追求死亡结果的故意杀人行为,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3、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且无前科。综上,请求法院对苏后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晚,苏厚坤(已判刑)在义乌市佛堂镇幻影迪吧与“威力”(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劝解,但“威力”扬言要殴打苏厚坤。次日19时许,苏厚坤纠集被告人苏后训及王卫、王远、李述禹、许思帅、杨时进、��学光、吴雄(均已判刑)等人,准备了木棍,与“威力”及其纠集的被害人柏小飞(已判刑)、被害人秦广峰(已死亡)等人,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溜冰场附近的台球室附近互殴。期间,苏后训与苏厚坤、王卫、王远等人持木棍、石块等物将逃至路边的秦广峰打倒在地,又持棍返回台球室将柏小飞打倒在地。后苏后训等人逃离现场,秦广峰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广峰系被他人用钝性工具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术后合并肺部感染死亡;柏小飞系外伤致头部损伤已构成重伤。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苏后训在贵州省大方县兴隆乡石板村木瓦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苏厚坤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义乌市佛堂镇的酒吧因琐事与“威力”等人发生矛盾,后被派出所的人劝解,但对方扬言第二天再打。次日晚上,其和苏后训、李述禹、“小九”、“飞鹰”等人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溜冰场边上的饭店吃饭时,听说对方很多人来了,大家就决定和对方打,并去租房拿了木棍回到现场。其前去和对方的人谈判时,被对方的人用台球杆打,苏后训过来时也被对方打伤头部并流血。大家就拿木棍与对方互打,对方就开始跑了,其追了出去。回到台球室,与苏后训、李述禹等人用木棍围着“小飞”打,“小飞”被打趴在地上。后听到警车声音,大家就跑了。2、同案犯李述禹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17日晚,苏厚坤与河南人发生冲突。次日晚,苏厚坤叫其帮忙打架,大家去苏厚坤和苏后训的租房拿了木棍,苏后训给了其一根,回到现场。对方的“威力”就叫苏厚坤过去谈话,接着拿起台球杆打苏厚坤,其这边的人就拿出木棍追打对方。其看到台球室对面路��已经倒着两个人,一个人倒在路面上,一个人倒在旁边人行道上,当时苏厚坤、苏后训等人围住用木棍打这两个人,其见状也上前用手中的木棒打了倒在人行道上的人一下。回到台球室时,苏厚坤、苏后训等人上去打了对方的“小飞”。3、同案犯王远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2009年10月18日晚,苏厚坤要其帮忙打架,其和苏厚坤、王卫、许思帅等人去“开心”的租房拿了木棍并回到现场,将木棍放在前案村台球室超市的墙边,等对方过来。对方的人来后,苏厚坤与对方谈判,对方的人先拿起台球杆打苏厚坤。大家便上去帮忙,其和“开心”先上去与对方对打,其他人也冲了上来,其又去追对方一个逃走的人,“开心”、王卫、“小进”、李述禹等人围着用木棍打对方两个倒在地上的人,其又去捡了石头砸对方倒地上的人,其中一个倒地的人跑了后���“开心”、李述禹、王卫、许思帅等人继续围着一个对方倒在地上的人用木棍打。一会听到警车声音,大家就跑了。经其辨认,被告人苏后训系其供述中提到的“开心”。4、同案犯许思帅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9年10月17日晚,苏厚坤在义乌市佛堂镇幻影迪吧与“威力”等人发生冲突,被派出所的巡逻队员劝开,但“威力”称第二天再打。次日晚苏厚坤要其帮忙打架,“威力”等人过来,与苏厚坤在溜冰场边上的台球室谈判。对方的人打了苏厚坤,苏后训上去帮忙时头部被打出血,大家便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去打对方,对方的人就开始跑,其去追但没追上。回来时看见对方的两个人倒在地上,一个倒在前案村的路边,一个倒在路边的人行道上,王远、王卫等人围打倒在路边那个人,其和“开心”、苏厚坤等人围打倒在人行道上的那个人。经其辨认��被告人苏后训系其供述中提到的“开心”;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溜冰场及旁边的台球室系案发当晚斗殴现场。5、同案犯王卫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9年10月17日晚苏厚坤与河南人发生冲突。次日晚苏厚坤要其帮忙打架,其和苏厚坤、“黄毛”、王远、“小妖”等人去租房拿了木棍并回到现场。河南人来了后,先与苏厚坤谈判,接着对方的人拿台球杆打苏厚坤,“黄毛”上去帮忙时头部被打流血。于是大家拿木棍与对方发生互殴,对方打不过就跑了,其和苏厚坤、“黄毛”等人用木棍打对方倒在地上的两个人。回到台球室后,其和苏厚坤、“黄毛”等人围着打在台球桌边上的“小飞”,其中“黄毛”打的最凶,打完后“黄毛”又回去打了“小飞”几下。经其辨认,被告人苏后训系在案发当晚参与打架的“黄毛”;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溜冰场及旁边的台球��系案发当晚斗殴现场。6、同案犯吉学光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17日晚,苏厚坤与他人发生争执,但未打起来。次日晚,对方二十余人到前案村台球室附近找苏厚坤,大家先到租房拿了木棍。苏厚坤与对方讲了几句话后就打起来,对方一人拿台球杆打了苏厚坤,其这方的人拿了木棍去追对方,后看见苏厚坤、王卫等人持棍打对方一个倒在人行道上的人,打的很狠,在其走的时候,那人还是倒在地上,动都不动。后其与苏厚坤、“开心”等人回到台球室又打了对方一个人,其中,“开心”拿一节木棍打那人的头。7、同案犯杨时进的供述,证实在2009年10月17日晚,苏厚坤与河南人发生冲突。次日晚七时许,苏厚坤要其帮忙打架,其跟过去后看到和苏厚坤吵架的那个人突然拿起台球杆去打苏厚坤,于是双方就打起来了,其中“开心”站在台球桌上踢了对方一个高个子一��。对方的人看见其这边有木棍就逃跑,其在人行道上将对方一个人拦下来殴打后,苏厚坤、“开心”等人上去将那人打趴下。回到台球室,“开心”说“小飞”也是对方的人,大家冲上去用木棍打“小飞”,“开心”也用木棍殴打“小飞”。8、同案犯吴长阔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看到苏厚坤、“开心”、王卫、王远、许思帅、吴雄等人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溜冰场附近的台球室附近,拿木棍与另一伙人打架。9、同案犯柏小飞的供述,证实其系本案被害人一方人员。案发前一晚,“威力”与“阿坤”等人发生纠纷,但被派出所协警劝解。案发当晚“威力”叫其与秦广峰等多人到前案村溜冰场附近找对方,先是“威力”与“阿坤”谈,“威力”用台球杆打了“阿坤”,对方的人就拿棍子冲上来打,其在台球桌边被对方很多持木棍的人打倒在地上。10、现场监控��像光盘,证实2009年10月18日晚,在台球室双方斗殴的事实经过。11、证人韩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看见柏小飞、“威力”等七八个人到前案村溜冰场附近,“威力”拿台球杆打了对方穿红衣服的人后,对方有十多个人手持木棍冲出来打,这些人围住一人用棍子打。后这些人又围着用棍打柏小飞,其中有一个穿白色衣服、额头上流血的人打的最狠,在其他人走后还用棍子往柏小飞的头上打了六七下。12、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又宜佳超市及台球室的经营者。案发当晚7时许,在其经营的台球室边站着十余人,像要打架的样子。后有一人与这群人中的一人到边上去说话,其听到有人说了一声“干”,这群人就开始动手打人,这时从超市边冲出一群手持棍子的人,与他们对打。先前这群人被冲散,有人跑到马路上,有人还在台球桌边。���四五个人在台球桌边用棍围打一人,那人被打倒地,其中一个左额头上流血、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打的最凶,在其他人走后还用棍子猛打倒地上男子。警察过来后,其发现马路边也有一人被打倒在地。1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有很多人在台球室附近持木棍、台球杆等工具打架,其看见苏厚坤和吴雄参与了打架,对方有一人被打倒在马路边,还有一人被打倒在台球桌边。有一个穿白色衣服、头部流血的人,从路边跑进来打倒在台球桌边上的男子,打了好几下。14、证人丁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在前案村台球室附近看见有人在打架,有个头上流血的男子拿着木棍在敲打躺在台球桌边上的男子,后地上的男子被一男一女扶到路上。1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报警人。案发当晚,其看见溜冰场附近有很多人在打架,有十几个人持棍殴打两个人,将二人打倒后还继续殴打,后倒地的二人中有一人被人扶走,持棍的人又冲到台球室边围打一人。其见状即拨打110电话报警。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7时许,其在台球室边上的超市看见有很多人,靠墙还放有五六根木棍,之后有很多人在台球室附近打架。17、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秦广峰随“威力”、“照风”等人到前案的溜冰场,十余分钟后看见台球室边冲出一群人在打架,有人持棍往公路边冲过去。警车过来后,其发现秦广峰被打,120救护车过来后将秦广峰送到医院治疗,到医院后发现柏小某被人打伤送到医院。18、证人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其与女友在前案村溜冰场附近的台球室打台球时,目睹“威力”和苏厚坤各带一群人互相斗殴,柏小飞被打伤倒在台球桌边。其与女友将柏小飞扶到马路上。19、证��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义乌市佛堂镇幻影迪吧的经营者。2009年10月17日晚,有一帮河南人与一帮贵州人在幻影迪吧内发生争吵,在迪吧门口像要打架的样子,因有派出所的协警路过,双方未打斗。20、证人丁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佛堂派出所工作人员。2009年10月17日晚,其经过佛堂镇幻影迪吧门口时,看见一帮河南人与一帮贵州人在争吵,像要打架的样子,其前去劝解后,双方散开。双方离开前曾听到有人说“我明天回来找你们”之类的话。21、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秦广峰的父亲,案发当天下午,秦广峰被韩某乙等人叫去前案村溜冰场附近帮忙,当晚秦广峰被打伤,后昏迷在医院。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23、处警经过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佛堂派出所民警接警赶赴现场后,发现有两名年轻男子���伤倒地,后二人被送往医院抢救。24、义公物鉴(尸)字(2009)6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秦广峰系被他人用钝性工具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术后合并肺部感染死亡。25、义公物鉴(活)字(2009)10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柏小飞2009年10月18日外伤致头部的损伤构成重伤。26、义公物鉴(DNA)字(2009)87号DNA检验鉴定书,证实所送检的现场蓝色工棚西南侧两米处血迹、现场村委会北侧靠东南墙角木棍上血迹、现场白色编织袋边东南侧木棍上血迹,为柏小飞所留。2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义乌復元私立医院出院记录、义乌復元私立医院死亡小结及死亡医学证明书、门诊病历,证实2009年10月18日,秦广峰、柏小飞入义乌復元医院救治,秦广峰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17日死亡。28、被告人苏后训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被告人苏后训的左上部额头处有一明显伤疤。29、被告人苏后训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苏后训对2009年10月18日晚发生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路12号门前的案发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30、(2010)浙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浙金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金义刑初字第3405号刑事判决书、(2012)浙刑三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员王卫、王远、李述禹、许思帅、柏小飞、杨时进、吉学光、吴长阔、苏厚坤、吴雄的判决情况。3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苏后训的相关情况。3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后训及被害人秦广峰、柏小飞的身份信息。33、被告人苏后训的供述在卷,所供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苏后训提出其未去打对方倒在人行道上的人的辩解。经查:⑴同案犯苏厚坤、吴长阔的供述证实,苏后训参与了当晚的斗殴;⑵同案犯李述禹、王远、王卫的供述证实,苏后训等人用木棍围打对方倒在地上的两个人;⑶同案犯许思帅的供述,证实苏后训围住打对方倒在人行道的人;⑷同案犯杨时进的供述,证实其将人行道的人拦下后,苏后训等人上去将对方在人行道上的人打趴下;⑵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处警经过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倒在人行道上的人系被害人秦广峰;⑶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秦广峰系被他人用钝性工具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术后合并肺部感染死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苏后训伙同他人殴打了被害人秦广峰,并致秦广峰死亡。被告人苏后训就此提出的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苏后训��出其只打了对方倒在台球桌边上的人两下的辩解。经查:⑴同案犯苏厚坤、李述禹、王卫、吉学光、杨时进的供述,证实苏后训在台球桌边上用木棍打倒在地上的柏小飞,其中吉学光证实苏后训拿木棍打柏小飞的头;⑵证人韩某甲、丁某甲、吴某的证言,证实有一个穿白色衣服、额头上流血的人用棍子打了柏小飞,其中韩某甲证实该男子用棍子打了柏小飞的头上六七下,丁某甲证实该男子打的最凶,吴某证实该男子打了好几下;⑶现场监控录像资料,证实有一男子跑到台球桌边上摔倒,多人围上去打,后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返回用棍子打了倒地上的人十余下;⑷被害人柏小某证实在台球桌边上被对方用木棍打;⑸被告人苏后训在庭审中亦承认对柏小飞实施了殴打,且在案发时穿白色衣服、头上流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苏后训不仅参与殴打了柏小飞,而且打击不止两下。被告人苏后训就此所提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后训伙同他人持械与被害人柏小飞、秦广峰等人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苏后训伙同他人共同殴打秦广峰等人,致秦广峰死亡,柏小飞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后训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后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晓鸣

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

代理

审判员  吕 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斯蓓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