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2879号原告何某,女,30岁。委托代理人宋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旷某某,男,29岁。
原告何某诉被告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胥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