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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3636号

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昭红、张鲜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昭红,张鲜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636号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长湖地三村连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136162-1。法定代表人石融庆,监事。委托代理人蔡胜道,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昭红。第三人张鲜梅。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昭红、第三人张鲜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昭红、第三人张鲜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425元,由原告武汉跃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吕忠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雪 来源:百度“”